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符合国家级奖项之要件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提醒,若要在申请案中提出符合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的国家级奖项,需要先检视奖项的资格要件;首先要先判断该奖项的规模等级,但要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不会只单看「奖项名称」就断定其规模,有许多名称含有「国家级」(national)或「国际级」(international)的奖项其实只是虚有其名,往往只是主办单位虚张声势而冠上了这些虚荣的奖项名称,所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要在申请案中也一并附上该奖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像是主办单位名称丶评选标准等,都有助於审核官员对奖项有所了解。

 

另外,若能提供该比赛奖项举办的频率(几年一次)丶同专业得奖人数丶甚至是曾得过相同奖项的业界名人,都将可以更进一步帮助厘清该奖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也省去了审核官员因为这些奖项的灰色模糊地带发出补件要求(RFE),在过往的案例中,经常可见一些比赛或奖项的授与因为举办太过频繁且得奖人数众多而引发审核官类的疑虑,为了消除这些不必要的疑虑,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完善的申请资料,这样也能尽快获得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核准。由於许多外籍申请人所获奖项都不是以英文为主要语言,因此附上翻译也是申请要件之一,申请人不能期待审核官员精通世界各国语言。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提供了一个俄罗斯籍的申请案例,该案申请人的工作为默剧演员丶剧场演员丶声乐家,该名申请人声称自己曾获得俄罗斯政府所颁发的艺术家最高荣誉奖项肯定他在艺术方面的成就,他也附上该政府奖项的英文翻译文件,但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核後发现该奖项广泛的颁发给各类型的艺术家,每年多达数百名艺术家得奖,且申请人无法证明在他的专业领域里有多少人同时获得此奖项,此举证责任落在申请人身上,无法由审核官员进行调查得知。由於杰出人才移民(EB1-A)法规中明确指出所谓的杰出人才是在该专业领域中「极顶尖」的优秀人才,若是得奖人数众多则无法显出该得奖人的杰出性。

 

另外,由於该案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进入美国开始工作长达五年的时间,审核官员推论如果该名申请人为该领域金字塔顶尖人物,则在进入美国从事相关工作後,应有杰出表现,但在申请案中未见近几年来的表现资料或是相关奖项。这个部分值得申请人特别关注,若想要在「奖项」上符合资格,在「持续性」上也是审核官员会提出的问题,但仍依「个案审理」为基础,并非所有申请案都被提及相同的问题。

 

此外,奖项的资料提供需完备,以此案为例,申请人提供了一封俄罗斯歌剧「金面具奖」(Golden Mask)协会主席的推荐信,证明申请人曾获得俄罗斯歌剧界最高荣誉,该奖项主要颁给俄罗斯杰出的歌剧导演丶男女主角丶及相关工作人员。但很可惜的是,在此奖项上仅仅提到「金面具奖」名称,却没有其它更详尽的资料,例如是哪一部戏丶哪一个年度丶以什麽专业获奖(导演奖或主唱?编曲?幕後人员?),因此这个奖项显得相当可疑,审核官员无从得知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因而不采用此项证明文件。

 

在薪资方面,该案申请人也提供了在拍某部电影时所获「演出费」三千美元,但仅止於此,因为没有任何其它数据可供比较,也无从得知是拍摄期间多久,因而无法判断是否为高人一等的薪资。所以在提交证明文件时,不能直觉式的缴交文件完事,必须提供完整的逻辑推理,让审核官员能明了申请人的杰出资格是申请案最重要的目的。最後在总体考量下,此俄罗斯籍申请人在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申请一案遭到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此案例虽然还可上诉,但由於其申请案品质不佳,胜诉的机会不大,因此提醒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做好最佳准备,才是得胜之道。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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