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迷思:傑出球員等於傑出教練?

「傑出」是一種形容詞,一般來說很難量化,每個人對於傑出的看法也大不相同,有些人會覺得當上教授是一種傑出表現,也有些人覺得在各領域多才多藝且在不同領域中身兼數職是一種傑出的象徵,因而用自己的認知進行「傑出人士」移民申請(EB1A),這往往會導致移民申請案的失敗。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移民法有其規範,並非個人自由認定即可,尤其在證明申請人(受益人)的傑出能力時,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需要明確的支持其立論,切忌雜亂無章、不合邏輯!可能原本可以通過的申請案,卻因為資料準備方向錯誤而錯失機會。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在整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過去的判例後表示,像是在運動領域當中,傑出的運動員後來多半會成為教練,但傑出的運動員是不是就等同傑出的運動教練呢?在審核官員的眼中,這個答案是否定的,由於第一優先「傑出人士」移民(EB1A)想要吸引的是專業領域中金字塔最尖端非常少數幾個百分點的傑出人才,可想而知,這樣的人才勢必是非常專精的;以運動領域來看,雖然運動員跟教練在相同的領域且擁有差不多的專業知識,但是所需的傑出技能卻大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傑出的運動教練應該要證明自己擁有卓越的教學法可訓練出優秀學生,而好的運動員卻是要在競技項目上出類拔萃;反過來說,好的運動教練不一定需要是特出的運動選手,但卻要很會教學,這就是申請時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像這樣的運動案例,外籍人士就要考慮自己是要以「運動員」的職業或是「教練」的職業進行第一優先「傑出人士」移民(EB1A)綠卡移民的申請。若選定教練的職業作為申請,在申請時就不應把焦點放在自己過去在運動比賽上的成就,這樣會降低核准的機會。所以在申請的開始,在I-140表格上就應該正確的選擇職業類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供了2002年一個運動領域的申請案供所有申請人參考,本案申請人為一家體育學院,透過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希望幫此案受益人取得美國綠卡,受益人曾在阿根廷、委內瑞拉、玻利維亞、波多黎各等南美洲各國職業足球隊擔任球員,且於阿根廷職業足球賽的31場球賽中得分三次,在2001年以前表現傑出。但受益人以「足球教練」提出申請,所以在運動場上的表現不是移民審核時的重點,受益人應該提出其擔任足球教練的優秀證明。美國移民局(USCIS)以資格不符拒絕此案。

此案的另一個問題在於受益人提供的運動員記錄都是2001年之前,而且年紀也已經32歲了,所以在職業生涯上有顯而易見的「空窗期」,審核官員認為如果受益人申請的是「足球運動員」職業,也會因為這個「空窗期」降低整個申請案的品質,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對此表示第一優先「傑出人士」移民(EB1-A)要求非常高,認定「傑出」必須是「持續性的」,如果出現中斷的「空窗期」會無法說服移民審核官員,尤其是運動領域,球員通常有一定的運動生命。在此案,受益人也不易證明其優先的表現會有「持續性」的發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在申請時要多方收集有利自己的證明文件,避免「空窗期」的出現;另外,第一優先「傑出人士」移民(EB1-A)可自行申請,若由雇主申請反較不利,因為受益人無法自行掌控申請的流程與進度,尤其是申請被駁回之後,若要上訴都必須由原申請人提起上訴,可見由雇主作為申請人徒增許多麻煩。

雖然此案也繳交了受益人在體育學院的工作合約與薪水憑單,但由於未能證明其薪水「遠」高於其它足球教練或足球球員,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明能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在申請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EB1A)時,凡是提出的證明文件都要能有比較性,若只單純的顯示自己的薪水卻沒有比較的基準,就失去了證明能力,審核官員無從判斷時,只能忽略此證明文件。

針對「運動員/教練」的爭議,球打得好不一定代表很會教,正如同琴彈得好不一定很會教學,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也作出解釋,並非所有運動員都不能成為傑出的教練,在過去的案例上也有成功的案例,但需要取得兩者的「平衡」,意即若在運動成就上有所表現也要在教學上有所成就,一個成功的運動員轉換為教練後也應該要能訓練出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的運動員,如此在「兩階段審理標準」的第二階段總體審理時就可大大提高申請案核准的機會。

關於此案,在上訴後最終仍遭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駁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移民(EB1-A)首重「證明力」,所以一定要有完整的推論,不能單憑好的運動球員有可能是好的運動教練就想申請成功,申請人應在合理邏輯推論上多下功夫。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上訴援引之依據。

***使用或改編此文章請註明出處: http://www.wegreened.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