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出奇招不如按步就班申請
在申請職業移民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有些外籍人士以為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奇招就能獲得核准,例如由特殊人士代為提出申請或是提出寫給美國總統的信件等,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可本人自行申請,只要提供符合法規規定的資料,不需要走偏門也能獲得通過,一些奇招反而會引來審核官員的懷疑,不如將心力專注在證明文件及推薦信的品質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在此提供一特殊案例供大家參考,此案申請人為受益人的祖母,希望以受益人將在美國軍方當軍醫的工作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案的文件包括有美國軍方醫療顧問寫給美國總統關於外籍人士擔任軍醫資格的詢問信、美國白宮回覆已轉交「美國國土安全部」(DHS)信件、「美國國土安全部」一般性的回覆信、受益人的成績單、受益人外國醫生執照、2002年托福成績、2006年英文口說測驗成績以及目前為醫藥業務及產品經理的工作證明,美國移民局(USCIS)審理後要求依法規補件,申請人於補件時表示該地區的退伍軍人醫院沒有任何醫生空缺,且她的孫子是要進入陸軍擔任軍醫,並附上一封受益人自己的聲明信件,表示進入美國後願意至少總共加總五年每週至少40小時在內外科或放射科或一般科擔任醫生的工作,但此封信件沒有受益人署名、簽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所有繳交的文件、推薦信及書信都需要署名、簽名以及日期,才可視為代表本人的文件,否則都不會被列入考量。
審核官員表示雖然申請人聲稱受益人未來將在美國行醫,但依據其申請資料來看已有五年多年未有行醫的記錄,且受益人目前的工作為醫藥行銷業務,美國移民局(USCIS)於最後認定該受益人雖有碩博士高等學位,可以申請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別(EB2),但沒有足夠證據免除其工作證申請程序,因此拒絕其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於上訴時,申請人認為審核官員錯誤引用法條203(b )(2)(ii)審理此案且沒有考量到受益人將加入軍方成為軍醫,申請人一再強調軍醫為法規中所述在美國屬於非常的缺乏醫藥領域,另外也提供了申請人該教區牧師相同看法的信件,另外還有一份通過2008年某項醫師考試的證明以及受益人聲明會於進入美國之後儘快通過美國醫師執照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NBME)。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審理後認為在此案中主要是申請人(受益人的祖母)個人認為受益人免除工作證申請符合國家利益,但卻缺乏實證支持整個申請案。首先是針對該案受益人的碩博士學位資格的問題,由於不是在美國拿到的學位,申請人繳交了由譯者用英文翻譯後的成績單、學位證明等文件,但於申請案中卻未見原文的文件,因此行政上訴辦事處推翻美國移民局認定該受益人擁有碩博士學位的決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對此表示,所有非英文的外文文件都必須附上英文翻譯,但英文翻譯不可用來取代原文的證明文件,畢竟譯本是用來輔助讓審核官員了解,由於行政上訴辦事處高於美國移民局,因此可以推翻或駁回美國移民局的決定。
另外,針對該受益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資格的部分,行政上訴辦事處提出說明表示,醫生這個職業在國家利益豁免法規中有詳細規定,對於在國外非認證的醫學院畢業的外籍醫生如果沒有通過美國醫師執照考試(NBME)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或是衛生署核可同等級考試且精於英文口說與寫作能力,則無法在美國擔任醫師工作。法規203(b)(2)(B)(ii)中對證明文件也有明確的規範,如果是受僱的醫生,必須提出如退伍軍人醫院等機構距申請案6個月內發出的全職(full-time)合約或聘雇信,其中須包含詳細資料包括受僱期間等;若是要自行開業的醫生則需有宣誓文件說明將會全職擔任醫生、未來會執業多久以及執業的相關步驟計畫等;或是該外籍醫生將在衛生署認定是美國醫療資源短缺的領域工作。此案申請人僅就法規中任選個人認定項目加以混合繳交宣誓全職文信件,殊不知需為自行開業醫生才能以宣誓文件作為證明文件,並非一體適用。
另外,針對受益人通過2008年某項醫師考試的證明,由於沒有附上證明文件顯示美國衛生署認定為等同的考試,且就時間點來看,此考試是在遞交申請案後才參加獲得通過,根據案例由於在申請時尚未發生的事件、獎項均不得作為證明,審核官員會以申請時所繳交過往歷史證明文件來作為審查的基礎,所以行政上訴辦事處未將此證明列入考量。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也從「紐約州交通部案例」的三個標準來看是否符合國家利益,雖然醫學領域可視為具內在價值的領域;但並非全國性的規模,只能視為區域性,雖然軍醫可能在各軍事基地看診,但每次治療時僅在當地治療;此案也沒有證明受益人在該領域的影響力或是其產生的國家利益大於本國同資格的勞工。因此行政上訴辦事處最終駁回此上訴案。
申請人通常會犯了「普遍化」的問題,誤以為只要是某種狀況或是某種條件就都能獲得核准,像此案就誤以為只要在美國軍方工作的軍醫就能獲得綠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請案是依「受益人」的資格進行「個案審理」,且經多方面的考量,至少需符合「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設下的三個標準條件才行,而非「一體適用」的讓單一職業或特殊工作都能獲得核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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