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領域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要謹慎以對

目前在投資管理這個行業競爭激烈且發展迅速,若能獲得CFA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的頭銜,就能證明在業界的專業知識和高度的道德操守。自1963年以來,CFA頭銜已成為全球投資界內優秀人才的同義詞。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要以商業領域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在申請時要相當謹慎小心,因為此領域不像科學或是學術界有著相對較容易的評比指標、論文引用及重要獎項可供證明,以商業領域申請的人常會犯的錯誤就是過於看重一些頭銜,以致於忽略了法規真正的要求,最終導致失敗。像是會計師執照(CPA)、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CFA)這些頭銜雖然在其專業領域都享有很高的評價及地位,也獲得業界人士高度的尊重,但卻非「傑出人才移民(EB1A)」法規認定的標準。有意申請者不宜以這些證照做為申請案的重點,否則將以失敗告終。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舉出一個傑出人才移民(EB1A)案例供大家參考,該案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希望以商業領域「高階計量數據分析師」的工作獲得傑出人才綠卡,該申請人表示自己擁有CFA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且加入CFAI專業會員組織(CFA Institute),每年繳交固定年費,且有正式頭銜,CFAI是個國際級專業組織擁有來自100多個國家的6萬多名會員,另外申請人也加入芝加哥特許財務分析師協會,該組織要求必須通過CFA測驗第一級考試且執業滿一定年限才可加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像這樣的入會資格要求對一般人來說看似門檻很高,但其實不是移民法規所要求的專業組織,法規的要求不是看該組織的大小、規模、聲譽,而是看該組織是否為業界頂尖人士組成,且設有獲得重要獎項或是高度成就評價的高門檻,一般的執照要求並非法規認定的要求。所以不管組織要求要通過幾級的考試、是否繳交會費、基本需要幾年經驗,這些都不在審核範圍內,美國移民局(USCIS)是針對「傑出」這個項目來做評斷,一般人單憑所謂的擁有數年專業經驗,都無法被審核官員認同是「傑出」的證明。

申請人也提出自己在工作上常需審核、評審同事及屬下的工作,而且羅德大學的教授也撰寫推薦信指出申請人常幫他們的學術期刊擔任推薦人及審核工作,申請人因此認定其符合法規中規定的擁有專業評審經驗,但審核官員表示,在工作上的審核,不得列入這項法規規定,因為這項標準的立法精神必須建立在因申請人的「傑出成就」因而得已參與「評審工作」,例如因為申請人的高度成就所以獲邀參與諾貝爾獎項評審,這就可以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若只是因「工作」必需而做的評審就只是工作,與成就無關。另外審核官員也發現羅德大學教授其實是申請人在賓州州立大學求學時期的指導教授,因此在其學術期刊的引薦就顯得很薄弱,有可能不是申請人的成就獲邀,而是多加了一層關係的存在,再加上該名教授沒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指出該評審選出的標準及相關文件,另外,審核官員也強調,如果只是學術期刊的同儕審核(peer review)也無法被視為「傑出」,因為在學術界同儕審核(peer review)是很平常且一般常見的評審工作;所以審核官員排除該案申請人「評審」的證明文件。

另外,申請人也表示他所發明的價格推估經濟模型理論在華爾街是很重要的研究理論,有助於市場預測價格,增進經濟效率,審核官員表示,雖然是具有原創性的理論發明,但該論文卻缺乏論文被引用記錄,申請人也沒有提出其它相關證明是否在華爾街是被成功應用的案例,因此無法視為傑出人才表現。最終此案遭到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以此案為例,雖然全球各地的雇主和投資人士(包括世界金融中心華爾街)都把CFA特許財務分析師的頭銜視為重要標準並用來衡量投資組合管理和投資分析的專業能力與誠信,且可獲得業界人士高度尊重與重視。但這種證照式的傑出能力其實並非傑出人士移民(EB1A)的審核要項。申請人應該要用其它方式證明自己的傑出,否則很難獲得核准。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law@wegreened.com,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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