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不符傑出人士移民(EB1A)資格

美國為了吸引世界各國頂級優秀人才,美國國會特別立法通過「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讓真正優秀的人才可以藉由自行申請進而拿到綠卡。在此移民類別下不用向美國勞工部申請勞工證,由於勞工證的申請相當繁複且需有雇主的支持,因此常讓人望而卻步,「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不需要申請勞工證的特點讓許多有意移民人士會優先考量此類別;此外,簽證不論申請人任何原國籍都沒有簽證名額數量限制,即使是申請案大宗的中國及印度也不例外,所以當申請案件核可後不需排隊等待綠卡。

 

申請人最關心的問題當然就是自己是否符合「傑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的資格要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申請時首要證明申請人自己的「傑出能力」,在法規中訂定的十項標準也至少要符合三項以上,再來必須證明申請人進入美國之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最後一個標準是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後能持續貢獻美國利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到在傑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類別常見的錯誤是申請人過於強調自己在求學階段時獲得的獎學金(例如碩博士階段曾拿到全額獎學金或是助教獎學金TA),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依行政上訴辦事處(AAO)過去的判例,這種接受訓練得到的獎學金雖是能力的一種表現,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獎項,但不符合法規的立法精神,移民法定義的「傑出能力」是指該專業領域中非常頂端的極少數優秀人才,因此不是單純的與沒有獎學金的碩博士學位的人相比較,證明傑出能力在法規中明訂是需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獎項。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傑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申請民眾不要讓申請案的焦點變成「獎學金」,如此容易導致案件的失敗。日前就有一名紐約的申請人以「視覺藝術家及藝術導演」專業自行申請「傑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因過於強調在紐約電腦藝術設計學院拿到碩士全額獎學金、畢卡索藝術專案經費、紐約藝術基金會提供的七千美元影片獎助金、西班牙政府獎助一萬三千五百歐元的藝術專案經費供申請人繼續深造,獎學金是獎助學費以完成學業,專案的經費是獎助未來的工作成果、獎助金是為了幫助申請人完成影片拍攝,而非對於傑出成就的表彰,所以導致整個申請案失去焦點。

 

此案在上訴時,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表示,在藝術領域中,與科學領域類似的狀況,需要一定的獎助經費、專案補助才能繼續藝術的創作,若只是在申請案中提及曾獲得某專案獎助金是無法視為符合傑出能力的資格,審核官員無法自由心證,舉證責任還是落在申請人本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此案過於強調這些獎助金,像是西班牙政府為鼓勵藝術家深造,雖然五百人申請僅三分之一獲得此經費,但由於繼續接受訓練與獎勵傑出成就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不同,例如奧斯卡金像獎所獲得的獎金即是獎勵成就而非用於要求得獎人繼續深造,有志申請「傑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要注意這些根本上的區別。

 

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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