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傑出人士」常見問答集3

Q12: 要如何在申請案中證明該外籍人士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其專業領域工作?

A: 在美國移民局(USCIS)裁定申請者可遞交未來雇主聲明信、證明文件、合約或是由該外籍人士出具未來在美國的詳細計畫聲明書來證明將來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其專業領域努力。(由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回答) Q13 要如何在申請時證明該外籍人士的工作與活動對美國有利?

A: 在這個方面,美國移民局沒有規定要繳交特別的文件證明。通常只要能符合其它要件,這個要求也自然能符合標準。(由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回答)

Q14: 什麼樣的獎項構成國際重要獎項、國家級獎項的標準?

A: 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國際重要獎項是像諾貝爾獎此類的獎項。行政上訴法院AAO (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認為此種獎項獲得國際認可,像是普利茲獎、奧斯卡金像獎、奧林匹克金牌等。這些獎項享有國際聲譽,即使是一般社會大眾也能認出是某專門領域的最高獎項。雖然其它較不知名的國家級或國際獎項可能標準較低,但申請人還是必須舉證明重要性,像是有多少人被提名、該獎項目的內容、是否為團體獎項、或是個人獨得。關於這方面,美國移民局作出以下裁定:

Q15: 在申請時要繳交什麼文件來證明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

A: 關於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方面,行政上訴法院(AAO)裁定必須繳交該組織認定會員加入的資格。申請者必須證明該組織必須是有傑出專業成就才能加入。若是貿易公會、官方公會的會員則沒有任何證明的份量。同樣的,若是會員資格是靠某特定職業或活動、特定年數的學歷經驗、官方測驗、考試分數、同儕推薦、會員推薦、繳交會費等來認定會員的加入,這些都不符合「傑出成就」的標準。此外,如果該組織的會員資格核可是由分會或當地分部認定也是不符標準。總而言之,不是看該組織的聲望有多好多大,而是看加入會員的資格是否以「傑出成就」來認定。(由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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